□本报记者张伟宁
通讯员谢文思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感谢信。来信人王某在信中写道:“谢谢人民的好法官徐烽娟!您们不愧是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不愧是为民解忧的好法官!”这封感谢信中提到的“好法官”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烽娟,而将王某与徐烽娟联系起来的,是一件跨越近10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因特约经销产品的预付款问题,与诺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公司)产生纠纷。自2010年以来,王某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诺某公司要求退回84794元预付款。由于诺某公司一直未退回预付款,王某于2019年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诺某公司返还剩余采购款及利息合计135794元。诺某公司提出诉讼时效与附随义务两项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均不能成立,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诺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一审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主审法官徐烽娟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诺某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退还84794元货款及利息。“王某的案件时间跨度长,新、老证据错综复杂”,徐烽娟坦言,查明该案的证据部分是公正处理案件的关键。
为厘清案件的前因后果,徐烽娟倾注大量时间对各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核实、审查、分析,力求做到去伪存真。经过严谨的审理,审判团队认为自2010年起,王某一直持续向诺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极大,案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至于诺某公司主张的其他附随义务,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因此不存在违约一说。二审依法驳回诺某公司的起诉,维持一审对诺某公司应退还王某货款及利息的判决。
在纠纷发生的近10年后,王某终于凭法院判决拿到货款。身处千里之外的王某给徐烽娟寄来了这封感谢信。
徐烽娟说:“维护司法公正,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一定要落到实处。我们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尽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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