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涛通讯员杨升苏倩雯张梦颖)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幼儿园向被烫伤的5岁男童赔偿30000余元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轩(化名)是在珠海某幼儿园中班就读的幼儿。2019年7月8日,幼儿园的老师在分发午餐时,不慎将热汤打翻到小轩腿上,致使小轩受伤。
由于调解未果,小轩的家长遂将该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000余元。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受伤,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对小轩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幼儿园向小轩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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