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本报记者曾遥 摄本报讯(记者何进通讯员钟毅瑜)近日,斗门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22名受害人、犯罪金额达138万元的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燕某是斗门区的一名退休工人,每月固定收入约2000元。2015年12月,燕某的弟弟在河北投资了一处水利项目,急需大量资金。燕某为筹措资金,虚构子女经营加油站需要投资的事由,向在老年人健康讲座和养生馆认识的朋友徐某、廖某等人进行集资。燕某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并给予所借本金4%-11%不等的高额利息、分红作为回报。一开始,燕某能兑现利息和分红,让徐某、廖某等人尝到甜头,两人对燕某的投资项目深信不疑,又陆续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给燕某集资。
截至2018年8月,燕某以借款的形式,向廖某等22名被害人集资金额达217万元。除将79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分红和偿还本金外,燕某仅将其中的52万元转账给其弟用于投资所谓的水利工程项目,而实际上其弟将姐姐诈骗来的上述款项用于自己与他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斗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在自身还款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虚构融资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关于集资诈骗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故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79万元,被告人燕某实际诈骗的数额为13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斗门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判决被告人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燕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燕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切莫轻信高收益的承诺而盲目投资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从而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骗取他人资金的目的。大多数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为兑现其高利率、高回报的承诺,开始都会以“借新还旧”方式给付利息或回报,但由于盈利能力有限甚至是根本没有盈利能力,导致其债务数额不断垒高而无法偿还本金,有些犯罪分子直接将集资款用于挥霍享受,致使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能够挽回的损失可能十分有限。
广大群众要对非法集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理性判断,谨慎投资,切莫轻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而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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