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7月17日,本院根据柴永生的申请裁定受理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通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7年12月8日,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核并确认了珠海美捷瀚星飞机维修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凯晟航空咨询有限公司等共计46,017,564.75元债权。管理人经核查发现,瀚星通用公司财产为银行存款1013.13元,股东陈丽红垫付20,000元支付破产费用,至今还余18,946.2元。经本院确定管理人应收取报酬为11,928.73元,目前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8137.6元,其中管理人垫付8030.6元,管理人报酬及破产费用共计19,959.33元均未清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在清偿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后,瀚星通用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瀚星通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宣告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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