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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珠民罚告〔2020〕第21号、第35号、第36号、第37号、第38号、第39号、第5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珠海市民政局811室;联系电话:0756-2311062),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珠海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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