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权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17)粤13破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现管理人就破产财产分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自公告之日起依照《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实施。
二、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本次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1,789,429.89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其中属于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款为67,453,512.81元,在支付库区担保物部分分摊的破产费用1,516,971.46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63,056,253.52元、破产费用3,900,902.01元(含管理人报酬2,043,990.58元,不含清偿库区资产担保物部分分摊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32,947.73元后,本次破产财产剩余可供分配的数额为23,082,355.17元。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按顺序清偿破产债权,其中本次参加分配的劳动债权合计1,660,091.20元(含第三方垫付的劳动债权),本次分配财产可足额清偿,清偿率为100%;本次参加分配的税务债权合计1,568,060.10元,本次分配财产可足额清偿,清偿率为100%;本次参加(预)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共计637,179,628.58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19,854,203.97元,本次分配未能足额清偿,清偿率为3.12%。管理人将按照《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进行财产分配。
三、分配对象在本次分配中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分配对象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分配对象或按规定上交国库。
特此公告。
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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