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自然资函〔2020〕381号
珠海经济特区西部水电实业开发公司:
你司于1996年3月25日依法取得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斜尾村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经查,你司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后,因自身原因,已动工开发但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已构成闲置土地,闲置时间自2003年12月1日起算,闲置时间已超过1年。
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置:(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提交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土部门无法达成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的规定,我局拟收回你司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你司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金湾分局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本权利。
(联系人:杨诗媚,联系电话:7263178)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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