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香洲区群贤小学(二十九小)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香洲区香洲区群贤小学(二十九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香发改〔2020〕49号)精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香洲区群贤小学(二十九小)工程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香洲区香洲区群贤小学(二十九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香发改〔2020〕4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0402201900006号)中的用地蓝线图,本项目用地位于珠海市红山路东侧、梅华西路北侧,计划总面积25695.2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具体用地范围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珠府〔2018〕43号文未列举的补偿项目,可由评估机构通过价值、迁移和拆除的评估确定。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或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任一单位查询,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办事处,地址:香洲区香悦路63号,联系电话:0756-2188586。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联系电话:0756-2617751。
(三)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520号,联系电话:0756-2611706。
(四)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413号4楼,联系电话:0756-2134305。
特此通告。
附件:香洲区群贤小学(二十九小)工程项目用地蓝线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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