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宋一诺通讯员谢文思
案件提要
汽车金融公司员工按照公司指示,使用暴力手段收回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抵押人转手的抵押车辆并交还给公司的行为,属于帮助公司索取债务,因主观方面不符合单纯劫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和动机,客观方面行为暴力强制程度较弱,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争议焦点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的区别。
基本案情
上诉人谢某家依据其任职的万某公司委托,为了帮助公司索取债务,纠集莫某龙、谭某通过车辆定位和现场踩点,在被害人陈某所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得车钥匙,获取其认为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的涉案车辆后交还给公司保管。其间,致使陈某受轻微伤,并撞毁了停车场出口处栏杆。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家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谢某家并不具有抢劫罪中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仅是依据万某公司委托,为了帮助公司索取债务而使用了暴力手段取得其认为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的涉案车辆,故改判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汽车金融公司员工按照公司指示,暴力收回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抵押人或债务人转卖的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本案从厘清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的区别出发,对上述汽车金融公司员工为追债而暴力抢车行为作出定性。
对话法官
记者:从本案看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法官:一是行为人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这是区分两者最显著的界限。抢劫罪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劫财的目的较为纯粹,一般尽量避免被害人辨认或他人知悉;而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行为目的并非完全为了获得财物,行为人殴打他人并强占财物时主观上往往还具有逞强霸道、报复或私力救济等其他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强拿硬要”暴力行为的强制程度不同。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构成要件应当要求严格,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十分明显的;而寻衅滋事罪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
法官简历
王丹,现任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撰写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人民法院案例选》,获2019年度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一等奖,多次年度考核优秀,获个人嘉奖,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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