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43080219720408038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18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珠海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北街51号102室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非法所得1000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珠卫健香罚字〔2020〕15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珠海市梅华东路351号后楼404室,联系人:谢先生,电话:0756-2262651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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