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月贤(身份证号:440421198×××××8123):
2016年8月25日关炽雄与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中路103号10栋首层1号、15号商铺出租给你。但你从2020年2月份开始拖欠租金水电费,我多次向你催缴你仍拒不支付,你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进行强制清场。现再次声明与你解除租赁关系,限你于本声明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清偿租金水电等费用,同时将商铺内所有物品及装修清场、腾退商铺,否则视为你放弃留在商铺内物品、装修的所有权,我有权自行清场处置,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声明人:关炽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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