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溪路(原名滨山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三溪路工程(一期)项目用地清场工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三溪路工程(一期)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关于申请办理三溪科创小镇片区基础配套滨山路工程(一期)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珠自然资香〔2020〕1654号),本项目选址起于里工路,止于青松路。项目拟用地总规模为99046.79平方米,具体用地清场范围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地址:香洲区云峰路188号,联系电话:0756-8665672。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1403,联系电话:0756-2617751。
(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特此通告。
附件:滨山路(现名三溪路)工程(一期)用地蓝线范围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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