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珠海市斗门区2020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斗门区土地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述建设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斗门区2020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调查、丈量确认。
二、珠海市斗门区2020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面积4781.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95.24平方米,未利用地286.55平方米),征地范围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计提及发放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计提及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02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珠人社〔2011〕146号)执行。
五、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被征收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井岸镇政府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井岸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貌以及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七、详细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坐标可到以下单位查询:
斗门区井岸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地址:井岸镇井湾路319号,联系电话:0756-2786080。
斗门区征收服务中心,地址:白蕉路3188号(住建大厦)二楼207,联系电话:0756-2789450。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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