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振华报道:4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与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功磋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382460元,赔偿义务人自愿履行赔偿责任。据悉,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珠海市完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标志着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零的突破”。
2019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将30吨过期树脂违法填埋。市生态环境局派出金湾分局组织实施挖掘作业,在该公司危废储存场地西南侧3号仓库地面下约1.5米深处发现疑似填埋固体废物。
随后,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现场疑似固体废物进行勘察采样,并对该处填埋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定,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结论显示,该公司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382460元。赔付款项在扣除鉴定费后,将用于相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案件环境损害评估结论,向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赔偿要求,并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就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期限和修复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应邀派员到场指导。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会后,双方将根据本次磋商会议商定内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得到应有惩处,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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