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康振华通讯员张弢)“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行使探视权,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李女士发出《预罚款决定书》,这是斗门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预罚款决定书。收到“处罚警告”后,李女士开始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态度逐渐转变,最终同意配合探视,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前不久,容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5岁的儿子随李女士生活,容先生可以在每周六将儿子接走探望,李女士须予以协助。判决生效后,李女士拒不配合。为了能与孩子共享天伦之乐,容先生向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女士发出《预罚款决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预罚款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罚款情形,人民法院预先向其送达《预罚款决定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措施。发出《预罚款决定书》后,被罚款人限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转化为正式的《罚款决定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斗门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表示,以往法院采取罚款措施都是立即实施的,本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预罚款的执行方式,既体现了司法严肃性和执行威慑力,也彰显了法治教育为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有效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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