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身份证号43080219720408038X):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粤珠卫健香罚字〔20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70000元缴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的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催告书》(珠香卫医催〔2021〕第51号)公告送达。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珠海市梅华东路351号后楼304室。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756-2262179。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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