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郑达,通讯员苏倩雯、刘璐、梁觉元报道: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见不鲜又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珠海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2月3日中午,刚睡醒的朱某心情格外郁闷烦躁。为发泄情绪,朱某将一个装满水的白色塑料袋从其住所19楼阳台抛下,致使停放在楼下商铺门口的小轿车左后叶子板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665元。同月8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朱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朱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保证以后不再做这类危害社会的事情。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一定损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因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朱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犯罪情节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香洲法院判决朱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此外,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根据其具体情形,还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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