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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来政策“及时雨”企业乐享“大礼包” 市地税局详解国家六项减税政策,助企业早享政策红利

来源:惠州日报 2017-07-21 01:53   http://www.kcqsx.com/


市地税局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助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本报记者郭亮平 摄

市地税局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助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本报记者郭亮平 摄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本报采集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本报采集

本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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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才听新闻里说,国务院出台了六项减税政策,今天过来办税就发现税局已经印了宣传册进行政策解读,碰到疑问,工作人员还进行了细心的讲解,真是给我们纳税人送来了政策"及时雨"!”在市地税局办税大厅,有纳税人如是点赞税宣工作的高效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市地税部门积极组织内部学习并加紧对外宣传,确保国务院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尽早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据了解,国务院发布的六项减税政策,减税力度大、针对性强,可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激发市场活力。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地税部门将相关政策内容归集整理并予以解读,供广大纳税人学习参考。

1 减税政策

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政策内容】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为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图书等5类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 减税政策

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

【政策内容】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自今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优惠对象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了方便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需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依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在2017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第二季度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同样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而第一季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3 减税政策

提高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计扣比例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本的50%提高到75%。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其2017-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可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政策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计扣比例,可为科技企业有效减负,那么什么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呢?据介绍这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上一年度没有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而在本年度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此税收优惠;上一年度已经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同样可享受此税收优惠;但上一年度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本年度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相应的,若企业在优惠备案后,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其登记编号,则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其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需补缴相应年度税款。

按照优惠政策,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间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自其形成无形资产年度起,在政策执行年限及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内,按政策规定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按175%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在2017年以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对已形成无形资产摊销的,对属于2017-2019年度范围内的摊销,同样可按175%进行加计扣除。

申请此项税收优惠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需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 “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 (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一式两份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4 减税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

【政策内容】该政策是指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7年7月1日起,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作为税收试点政策,该政策优惠对象和申办手续相对严格。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同时,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其中,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5 减税政策

推广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市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因此,纳税人要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主要看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码。

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医疗保险(包括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两部分。政策适用人群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采访中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反复提醒,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 (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要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主要看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码。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取得税优识别码后,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信息。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为其进行税前扣除,不能拒绝个人税前扣除的合理要求。

6 减税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城镇用地税优惠

【政策内容】制定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为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考虑到我国物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关体制机制有可能调整,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为切实贯彻这一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为此,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了解有关情况。

可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值得一提的是,专业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 (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方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所谓“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食、棉花、油料、蔬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塑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对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版文字 本报记者张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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