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在3月20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策一出便引起了各方热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在给大家梳理一下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吧!
一、适用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比重符合规定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符合规定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个例子:苏明玉和苏家父子在2019年1月共同成立了一家餐饮企业,并同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的销售额为2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90%以上。苏家的餐饮企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苏家的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实际3个月的经营期提供的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90%,比重超过50%,符合规定,可在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1、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个例子:苏家的餐厅2019年4月(所属期)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7000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情形下,苏家的餐饮企业4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是多少?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3000×10%=300。
由于4月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首月,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为0,因此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300-0=300。
三、加计抵减的方式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3、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举个例子:苏家的餐厅2019年4月(所属期)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7000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情形下,苏家的餐饮企业4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00;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70000×6%-3000=1200;
根据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20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00,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00-300=900,同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300元。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的加计抵减情况表,具体见下方表格。
四、加计抵减的特殊情况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温馨提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可选择在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界面的提示功能下填写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并提交纸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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