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19〕2号)及《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现将东莞市珠江禁渔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广东省禁渔区为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流。
根据《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8]10号)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东莞市禁渔区:流经东莞市的东江及其支流。禁渔范围为南至东江入海口〔即:东江北干流东江铁路大桥(23°03′55.79″N、113°32′20.69″E)、淡水河漳澎水闸(22°59′19.79″N、113°34′22.83″E)、东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乐部(22°56′2.91″N、113°36′41.92″E)河口分界线〕,北至与惠州交界处。
三、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禁渔要求。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全市内陆捕捞渔船全部做到“船回港、网封存、证集中”。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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