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技术机构:
《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为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试点市的函》《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等规定,制定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香港投资者或香港投资者与内地投资者投资成立有限公司(简称港资企业)的电子化工商登记。
二、全程电子化登记步骤
(一)名称自主申报。办理设立登记时,经办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企业名称,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二)填报登记信息。经办人通过东莞市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按系统要求填写公司登记申请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
(三)上传申请材料。包括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文书、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和电子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经电子签名的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或验资证明等的电子文件。
(四)生成申请材料。东莞市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根据经办人填报及上传的资料,生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五)电子签名。使用数字证书在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上进行电子签名并提交申请。
(六)网上审批。登记机关网上审批。
(七)颁发执照。根据申请时选择的方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纸质营业执照。
三、电子签名
(一)需要电子签名的单位和个人
设立登记中,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经办人、联络人应当电子签名。
变更登记中,申请人(即拟变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加具电子签名;变更涉及股东会决议,股东任命有关董事、监事等人员,董事选举董事长,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相关参加会议及选举(任命)与被选举(任命)人员,需要电子签名。
注销登记中,根据具体程序规定,相应由清算组成员、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在申请材料上加具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方式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住证、内地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及电子签名;
非自然人香港股东,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或者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电子签名;
内地企业(包括内地港资企业,下同)按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具法定代表人签名;
中国委托公证人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签名,或者使用登记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三)不能电子签名的情形
香港自然人不能签名的,可以书面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
内地自然人不能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电子签名,或者内地企业不能电子签名的,根据《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规定,不能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
四、全程电子化材料规范
(一)根据信息化特点,全程电子化登记上传材料可以在原有纸质文书基础上拆分或者合并,但不会减少纸质文书记载的信息内容。
(二)自然人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电子签名的,视为已提交身份证明;内地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名的,视为已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三)设立、变更登记时,新增的非自然人香港股东和不能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的自然人香港股东,应提交经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设立登记中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的,应当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作为经办人,并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以下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公司登记代理委托书;
2.委托人签署的签名委托书;
3.签名委托人(香港自然人)身份证明。
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生成登记代理委托书,无需上传纸质文件。
五、公证文书提交方式
需要提交香港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等公证文书的,应通过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传。
本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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