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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东莞日报 2021-02-01 10:44   http://www.kcqsx.com/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掘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的专家资源,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职业能力建设专家队伍,提升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意见》(东府〔2018〕104号)有关要求,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意见》(东府〔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掘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的专家资源,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职业能力建设专家队伍,切实提升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是指为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标准制定、考核评价、职业等级认定、督导检查、日常监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相关工作而设立的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管理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统一标准、随机抽取、共建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与选聘

第四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服从委派调度,接受监督管理;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奖项,或者具备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企业技术骨干;

(四)未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

(五)熟悉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办法第八条工作相关业务知识。

第五条专家可通过公开征集、互通遴选、特约邀请等方式入库。

(一)公开征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开征集公告,相关专家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提出专家入库申请。

(二)互通遴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与省、市相关专家库建立资源互通共享机制,相关专家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遴选的方式入库。

(三)特约邀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相关专家发出邀请函,相关专家接受邀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定后入库。

第六条专家入库应提供的资料。

(一)通过个人自荐或特约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本人需向专家库管理方提交如下资料:

1.需填写《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个人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明等复印件;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通过单位推荐或互通遴选方式入库的,相关单位需向专家库管理方提交如下资料:

1.需提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推荐(遴选)入库名单汇总表》(附件2);

3.相关专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明等复印件;

4.相关专家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5.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专家入库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入库资料进行审核,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二)会议审定。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从省及市相关专家库互通遴选的专家名单、特约邀请的专家名单需通过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

(三)分类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通过会议审定的专家,根据专家熟悉擅长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入库。

(四)颁发聘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经审核合格可续聘。

第八条入库专家承担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参与职业能力领域相关研究工作;

(二)承担职业能力制度建设、方案及标准拟定,起草各类技能规范;

(三)承担工艺技术攻关、设备改造、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专家咨询指导工作;

(四)承担有关职业建设领域的成果评审、人才评审、项目评审等工作;

(五)承担技工院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相关评审、培训考核评价、质量督导等工作;

(六)承担技能竞赛评委工作;

(七)其他需要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三章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九条专家以随机抽取与定向选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

(一)随机抽取。专家使用方提出专家工作内容、专业领域、专业技术等级、回避要求等使用要求,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根据要求随机抽取,在连续两次使用中被抽中的专家,原则上在下一次使用抽取时暂停一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相关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专家使用方可采取特约邀请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审定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二)定向选用。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很高或者对专家使用有特殊需求,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同意,专家使用方可定向选用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十条在随机抽取与定向选用结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本次工作:

(一)是本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隶属于本次项目负责人所在的法人单位;

(二)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三)与本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获得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合作等关系;

(四)同期申报的项目与本次项目属于同一指南;

(五)与本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六)与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等(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七)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方或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如发现随机抽取与定向选用的专家存在前款所述情形,而相关专家并无主动申请回避的,应主动停止相关专家参与本次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后,由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并进行确认。同意出席的专家未达到指定人数的,由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进行专家补抽和通知,直至达到指定人数为止。期间有专家临时退出或因故缺席的,专家要及时向专家使用方书面请假,专家使用方应及时告知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由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安排后续工作。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抽取使用的要求,对专家使用方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标准制定、考核评价、等级认定、督导检查、日常监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参与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专家使用方或被考评督导方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三)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或专家使用方的抽调工作或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予以更新;

(四)从事督导职责的专家,要按照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要求对考评职责的专家参与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价,要及时答复被评审或被监督方的询问、质疑、投诉等;

(五)不得从事损害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和专家使用方合法权益、正当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遵守保密协议和纪律规定,按规定对参与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或专家使用方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表的专家意见,属于专家个人专业意见;未经授权或正式委托,专家任何时间发表的任何观点和言论等均不代表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或专家使用方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劳务报酬由专家使用方承担。专家使用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18〕334号)规定的标准拨付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工作餐费,如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以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五章专家的管理及解聘

第十六条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及专业类别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一)专家信息动态更新。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如果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及时向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申请变更相关信息;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若发现专家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专家确认并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工作。

(二)专家专业类别动态更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及时移除库中已经被市场淘汰的专业,实时增加专家使用方需要的、市场新出现的新业态和新类别职业(工种)的专家类别。

第十七条在库专家实行评价考核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专家使用方定期按照评价指标对所使用的专家进行评价,主要评价工作纪律和履职尽责等情况,并提出评价意见,评价信息纳入专家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专家使用方相关工作程序、方法、标准进行工作的;

(二)泄露要求保密的文件或评审情况的;

(三)明知或应知与被评审或被监督方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的;

(四)收受被评审或被监督方利益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被评审或被监督方的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的;

(六)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职业能力建设公信力活动的,或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专家连续三次被抽取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相关工作的;

(八)专家当年累计三次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现象的。

第十九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初核、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解聘相关专家:

(一)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三)本人主动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特别优秀或紧缺领域专家年龄超过70岁的)。

(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已经被市场淘汰的行业领域,不再需要进行抽取使用专家的。

(七)存在第十八条所指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条以上的。

专家被解聘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的,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均无须对专家作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政策实施对象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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