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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立遗嘱定下“身后事”:无偿捐献遗体,帮助有需要的人

来源:羊城晚报 2021-03-31 11:28   http://www.kcqsx.com/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王楠通讯员侯霞

“我今天是来立遗嘱的!等我去世后,我要捐献遗体。”近日,穿着简单朴实、说着一口“东莞普通话”的刘女士一走进东莞公证处,便向在场的工作人员说道。

刘女士是东莞当地的一名中医药研究者,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她不仅希望在有生之年继续加强中医药的研究,还希望在自己去世后能发挥“余热”,将器官留给有需要的人。于是,经过深思熟虑,她决定将遗体无偿捐献出去。

刘女士称,自己曾到东莞公证处进行咨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最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刘女士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实现自己捐献遗体的心愿了。

经办公证员与另一公证人员将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向刘女士进行了一一解说。刘女士表示自己已经完全知悉遗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同时,刘女士还表明,自己将会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并将体检报告留作有关部门参考;她是无偿捐献,不要任何回报;其捐献的内容包括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此外,刘女士指定其女儿在其死后处理捐献的事宜。

经办公证员与另一公证人员在与刘女士充分沟通之后,为刘女士受理了公证申请,按刘女士的意思,为其打印了遗嘱,并与刘女士逐字逐句地确认了遗嘱内容。经办公证员对办理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告知刘女士,录像光盘、卷宗材料和卷宗信息将作为保密资料,以密卷形式永久保存。

民法典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权依法无偿捐献遗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本案中,刘女士正是通过订立遗嘱,实现了自己无偿捐献遗体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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