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12月15日电 记者15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州、珠海、佛山、惠州4个地市的中级法院已被批准设立破产审判机构。破产审判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破产审判机构主要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等。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广州中院在全省率先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广东高院又批准珠海、佛山、惠州三地中级法院设立破产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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