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在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中,新增三类人群纳入救助范围,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个人按照南海区现行的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去年,南海区根据《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重新修订《佛山市南海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细则》,扩大了分类救助对象的范围,将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纳入分类救助对象范围。同时,《细则》统一了分类救助标准,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个人按照南海区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分类救助金。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本区户籍年满18周岁无业一、二级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其中,低保家庭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无业残疾人,给予其本人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并同时增发低保标准20%的救助金,其他家庭成员按原享受的低保救助金额给予差额救助;低保临界家庭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无业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给予其本人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并增发低保标准20%的救助金。同时,其本人不再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保临界家庭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规定的城乡临界低保家庭特殊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待遇。
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南海区户籍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个人按照南海现行的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如果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下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
(一)家庭中有两个或以上的残疾人
(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残疾人
(三)监护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低保临界标准的残疾人
(四)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中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或在读(全日制学校)子女
(八)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1年)
(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文/珠江时报记者戴欢婷通讯员邹文敏吴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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