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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1月1日
版次:佛山新闻16版
题目:《关键内容为事后补签担保人不知情不担责》
时间:2018年9月19日
版次:佛山新闻16版
题目:《500万借贷合同担保人签名疑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500万元借款合同的手写内容及部分签名,竟然是在其中一名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后补签的。本报曾报道的“500万元担保疑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疑案:500万元借款合同手写内容为补签
据王某起诉称,2014年10月,佛山市某水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乡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00万元,而黄某及李某则分别为该借款的第一及第二担保人。就以上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各方于当月10日在禅城区南庄镇签署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约定。由于水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于是将水乡公司、李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这笔借款。
不过,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这份《借款合同》存在众多疑点。《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担保人李某在《借款合同》中的签名有真有假且时间不一,除李某在末页的签名外,整份合同的形成时间为2015年10月之后,与合同所声称的签订时间相差了一年以上。另外,借贷金额“伍佰万元”、汇款的账户号码等有关于借款的关键信息,也都是形成于2015年10月之后。
担保人李某表示对《借款合同》中手写的内容完全不知情,另一名担保人黄某则在庭审中作了解释。他表示,他和李某确实在2014年的时候代表水乡公司去找王某借钱,但当时王某不在现场。王某委托仇某,让他们在一份有大量空白内容的合同的末页签上名字,并表示他们公司“借款就是这样子的”。黄某当时急着借款,也想着有银行流水作为凭证。此后大概在2015年到2016年间,黄某来到仇某的公司补签内容。
一审:确有借款一事但李某未参与补签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4年10月,水乡公司确有向王某借款的事实。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李某、黄某也曾作为担保人签名。但是,该份借款合同在两名担保人签名时,合同内容中的手写体部分均为空白。2014年10月17日,王某通过他人的账户向水乡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
2015年11月,水乡公司因经营问题停业,之后水乡公司与王某确认由作为法人代表的黄某对借款合同内容空白部分进行了补签,并出具了《借据》一份,日期则签具为2014年10月17日,确认了借款事实。在此过程中,李某未参与事后补签借款合同的事宜。
为查明《借款合同》《借据》中相关手写内容的形成时间等13项鉴定内容,李某申请了司法鉴定且预缴了鉴定费为70400元。据此,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水乡公司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并支付王某实现债权的费用1696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水乡公司承担,李某预缴的司法鉴定费70400元由王某承担。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他表示,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担保合同时在尚不知道担保内容的情况下仍进行担保,该行为应当视为其对担保事项的无限授权。也就是说,无论担保责任范围多大、担保期间多久、主债务金额多少、利息多少、有什么违约责任,其均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按照各方当时约定好的金额交付借款500万元后,主债务人水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及当时的口头约定,把《借款合同》空白处的相应内容按事实填写完整,无需担保人李某另行追认。
二审中,李某的律师回应称,由于该担保合同存在虚假签名,因此认为王某、黄某、仇某等人存在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且已经到南庄派出所及禅城区经侦大队报警。律师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近日佛山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某的起诉。
《借款合同》存疑点
1.担保人李某的签名有真有假且时间不一;
2.借贷金额“伍佰万元”、汇款的账户号码等关键信息,都形成于2015年10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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