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消委会2019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预付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包括线上购买的优惠券、线下购买的消费卡,都属于私有财产,不能因过期而被“没收”!
市消委会认为,以市民许先生的案例为例,许先生购买代金券的行为,实质上就是经营者给出优惠条件,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许先生是预付款的所有权人,涉案的款项尚未消费。酒店以格式条款注明代金券过期无效为由不予退还,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许先生退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酒店经营者退款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所以是违法无效的。酒店应当依法将涉案金额全款退还。
市消委会提醒,预付费式消费的约定过期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享受优惠服务,但预付金额仍然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不能归于经营者。消费时双方应约定预付费的使用和退回方式。
同时,消费者应根据个人需求理性进行预付费式的消费,仔细阅读服务或商品的格式条款和合同细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市消委会在以往消费咨询中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因预付款消费卡上的金额较少,往往主动放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行为只会助长更多的不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市消委会特别建议,消费者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及有效证据,及时主动维权;消费时就要注意了解售后服务渠道,千万莫以资金少或手续问题而放弃自己的权益。(佛山日报记者王春艳通讯员黄玮晶、梁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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