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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学校食品安全,各级政府都在积极行动。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应与学生共同用餐,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昨日,《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出台,要求所有学校食堂要达B级以上。
中小学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关于食堂的食品类别,《规定》也有严格的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鼓励成立单位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
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牵动着全社会每个人的心。《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规定,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在中、高考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办法》鼓励单位食堂经营者成立单位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其中学校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除了包括学校领导、老师、食堂主管、学生以外,还要引入学生家长。
“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包括学校在内开始选择为员工或者师生统一订餐,这就涉及食品生产、运输等,需要格外重视。”佛山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法定代表人对食堂安全负首要责任
《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所指的单位食堂除学校食堂外,还包括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
保障员工“舌尖上的安全”离不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人。按照《办法》,单位食堂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食堂(含引入第三方承包管理的食堂)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针对各单位引入第三方承包管理食堂的情况,《办法》有明确规定。单位食堂经营者引入第三方承包管理食堂的,应选择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单位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分包、转包。
(文/佛山日报记者王春艳通讯员卢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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