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统计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某公司应在2017年3月25日上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但其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部门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时,公司负责人不予配合,经催告仍不提供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责令其改正。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公司拒不提供统计资料,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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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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