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佛关顺缉缴清字〔2019〕0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佛关顺缉缴清字〔2019〕0007号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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