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通知表示,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佛山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下调为16%。
通知表示,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佛人社[2019]80号)工作要求,佛山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佛山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下调为16%。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调为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82元的300%,即17346元:下限下调为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82元的60%,即3469.20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调为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82元的300%,即17346元。下限不变,为3100元。
佛山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其他险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暂不调整。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人申报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目前为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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