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某乡村的住房
文/图羊城晚报记者周哲
近日,南海区政府召开推进会,发布实施《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南海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明确登记主体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据了解,“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此次实施的《实施细则》,在确权、发证、程序、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是对现有农村土地确权与管理政策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在农村宅基地发证方面,沿用了2018年南海区的主要宅改制度,在主体资格、面积高度、规划建设要求、处罚缴费等办理标准在“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和积极探索。
在确认登记与造册方面,《细则》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必须是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根据地上房屋基底面积确定,登记面积上限为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的地上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与造册,发证范围及面积条件也有明确要求。在处罚规则上,纳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原则上均需完成行政处罚,属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免于处罚。此外,拟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前的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含1999年1月1日)的按照5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属于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确权登记时不要求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一律进行造册。
明确登记造册程序审批公示
登记造册程序上,区、镇(街道)总登记工作组将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权籍调查信息的更新与分类工作。拟确权登记的,以村(居)委会的名义在不动产所在地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权利人提交测绘成果。实测信息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纳入登记范围,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纳入造册范围。镇(街道)总登记工作组对拟确权登记信息进行审查,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在不动产所在地公示1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审批。
已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2018〕13号)要求通过宅改联审并完成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的,直接提交区级审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审批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拟登记的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簿并颁发不动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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