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本院出具(2019)粤0604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佛山市石湾信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第二商业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0日指定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第二商业总公司的管理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第二商业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2日前,向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第二商业总公司管理人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1210室——1212室,邮政编码:528000,联系人:卢校雯、赵惜玥,联系电话15017799213、1362016371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第二商业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第二商业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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