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邓福业,男,身份证号码:4521221969051509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19年07月14日21时22分,你驾驶桂ARU23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西路路段处遇执勤民警设卡查车,经依法侦查查明,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涉案车辆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提出陈述与申辩及要求听证,请于公告后7日内向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
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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