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特此公告送达。依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本管理中心于2019年9月、10月向职工(详见附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2019〕270号、272号、277号、291号、293号、300号、304号、310号、312号、314号、316号、329号、330号、396号、397号、426号、430号、469号、485号、486号)。
如在法定的期限内,职工未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管理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上述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收到此通知书的十天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科,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2503948)
附件: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名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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