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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朋友圈可作证据 律师解惑

来源:惠州日报 2016-10-24 14:59   http://www.kcqsx.com/


律师:

我的一个老朋友,由于生意失败,亏了一大笔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虚构了一些事实,假意跟我合作,骗取了我的信任,与我司签订合同,骗了我们几百万元后跑路了。现在,我们拟向公安机关举报他涉嫌合同诈骗罪。我们手上有当时签订的合同、转账的凭证,还有一些手机短信、微信往来记录。前几天,我发现骗子当时的朋友圈有比较详细的记录。他在朋友圈发布的材料,对我们报案有利。

请问:骗子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能够为我们作证吗?

读者:古先生

古先生:

您好!根据201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从该规定可见,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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