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安排补休
代替春节加班费?
小魏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一线员工。去年春节期间,老板说要赶一批急活,我和几位同伴放弃休息,在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哪知,节后上班,公司老板见到我,说活是赶出来了,但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无力支付春节3天的加班费,让我和同伴们分批补休6天。我等不同意补休,坚持要公司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能够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春节加班费的给付吗?
潘家永律师答:该公司的说法显然错误。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其他两种情形下的加班,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来冲抵。
老板发的慰问红包
可以冲抵加班费吗?
张先生问:去年春节,我本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的,可架不住老板的一再恳求,就留下来加班帮助公司完成生产任务。年初一那天,公司领导慰问我们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一个500元红包。春节月份的工资发放后,我等人发现没有把春节3天加班费算进去,遂找到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领导回复:老板年初一那天给大家的“开门红”大礼包已经包括了加班费。随后,我们又去找老板。老板笑呵呵地说,红包是钱,加班费也是钱,何必计较。真要加班费的话,红包就该收回了。请问,老板慰问红包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潘家永律师答:该公司的说法和做法显然错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春节3天加班的,必须支付给3倍加班工资。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属于带薪假期。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倍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因为“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与不给全凭企业自愿;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是职工加班劳动的应得收入,用人单位必须专门支付。
本案中,该公司声称所发的500元红包已经包含了春节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该公司有义务再向你们职工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
本社法律顾问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许万祥 陈达照 冯兆媛
新闻推荐
羊城晚报记者从空港快线公司了解到,深夜23:00后到达白云机场的旅客,可在T2客运站及T1到达区A9、B10号门乘坐空港快线前往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