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在应对疫情的过程中,应急预案发挥的作用值得肯定,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问题,比如启动滞后、缺乏明确部署、更新不及时等。因此,我们应重视应急预案的完善工作,并通过应急预案工作的法治化规范整个应急管理工作,从而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的现代化。当前,正在进行的应急管理体制改革也对应急预案体系的修订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为应急预案体系的法治化提供了契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事件发生与发展的严重程度进行预警、启动响应程序,采取处置措施,并进行演练。自2003年“非典”(SARS)后期以来,尤其是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以来,全国各级政府都大规模地制定了应急预案,形成了制定总体预案、部门预案、专项预案和企事业单位预案经验,数量也已达550多万件,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基本上满足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的基本需求。但在实践中,在应急预警、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导致在突发事件面前还是显得有些措手不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在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加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通过加强应急管理法治化的方式来完善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与应急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法治化才能使应急预案工作走向规范化,使应急预案具有权威性,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重视应急预案法治化工作,要将应急预案体系与法律规范衔接起来。比如,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程序加强审查。目前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起多个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如广东省早在2018年11月就制定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此次在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暴露出防疫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足。国内一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不规范、应急措施不协调等现象。比如,没有经过统一审查,出现了早上发出,晚上收回的怪象。对此,为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防止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流入社会,损害法治的权威。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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