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是何时施行的?其作用是什么?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9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保障商品的质量。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记者:什么是假冒伪劣商品?如何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七)过期、失效、变质的;(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以上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新闻推荐
影院复工一周广东省影市逐渐走上正轨 “五元观影”活动延期至7月31日
深圳特区报广州7月27日电(记者刘良龙)记者27日从广东省委宣传部电影处获悉,广东省电影局联合广州、深圳、佛山市委宣传部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