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凉茶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梁广君 文/摄)广东地处岭南地区,为湿热气候。为适应环境,除湿祛热,经过长期的实践,岭南人创造出各种各样的凉茶,形成岭南文化底蕴深厚的凉茶,其配方、术语世代相传,逐渐发展形成了现今独具岭南特色的广东凉茶。凉茶是广东饮食文化中的独具代表性的符号,早在2006年,广东凉茶就已成功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名录。
为助力凉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重新擦亮广东凉茶品牌,近年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联合执法、强化行刑衔接、加大宣传教育等方式为凉茶市场保驾护航。
强化监督检查,重拳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不少群众都选择饮用凉茶增强抵抗力。但某些不法商户见到有利可图,便利欲昏心,罔顾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凉茶里非法添加不明成分的药品,以取得立竿见影的“疗效”,达到吸引回头客攫取利润的目的。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重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凉茶非法添加的线索后,立即联合公安机关部署行动展开突击检查。联合行动组于7月5日分别在新塘镇群星村、大墩村查处了2家违法经营的凉茶铺,现场扣押药品一批,并将凉茶铺抽检的11份凉茶及凉茶原料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有5份凉茶样品不同程度含有药品“对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成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随后,公安机关对两名经营添加了药品的凉茶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强化行刑衔接,联合执法出成效
近三年以来,区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处非法添加药品的凉茶经营单位5家,罚没款20余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1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刑拘5人,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极大的震慑力,有效地净化了辖区凉茶经营市场秩序,助力凉茶行业健康发展。
去年8月,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石滩镇检查时发现某凉茶铺经营者在倒装凉茶过程中有一些特殊举动:当有顾客向店员提出想买见效快、疗效好的“特效”凉茶时,该店员就会在抽屉里拿出一个装有不明粉末的罐子,把罐子的粉末加到煮好的凉茶成品中。随后,店员把这瓶凉茶递给顾客,并称这就是“特效”凉茶。
摸清情况后,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凉茶铺的抽屉里找到十几个装有粉末的罐子,随即对装有粉末的罐子实施扣押,与该店经营的凉茶成品一起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特效”凉茶和粉末含有“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双氯芬酸钠、布洛芬、阿司匹林”等药品成分。在充分的事实证据面前,凉茶铺的实际经营者刘某承认了向凉茶内违法添加药品进行销售的事实。为增加收入,刘某在其售卖的感冒茶、鼻炎茶和调经茶等凉茶中分别添加了药品,以使凉茶功效明显,见效快。因刘某在凉茶中添加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该凉茶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特效”不可信,消费者要“锁急心”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添加了药品的凉茶,往往打着“特效”的幌子。其中,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是两种常见的退热药,可以用于感冒发热、关节痛、神经痛及偏头痛、癌性痛及手术后止痛;马来酸氯苯那敏具有抗过敏作用,主要用于鼻炎、皮肤黏膜过敏及缓解流泪、打喷嚏、流涕等感冒症状。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药品是要求对症使用的,必须根据特定症状服用特定的剂量,有的药品还有特定的服药时间要求。这些药品添加到普通食品凉茶中,像食用食物那样长期随意服用,其副作用带来的危害无法估量。
此外,药品还有使用禁忌,以及服用后的注意事项。比如对乙酰氨基酚只能短期使用,一般不超过3天,剂量过大还可能引起肝脏损害,而且服用期间不能饮酒;马来酸氯苯那敏具有一定的抑制中枢的作用,服药后可能出现困倦的不良反应,因此车、船、飞机驾驶人员、高空作业者、精密仪器操纵者等人群不应该服用,把它加到食物中,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服用了,就可能带来危险。若凉茶中随意加入药品成分,不仅适应症和用量难以确定,而且饮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其他药品同时服用,容易导致不良后果,其危害性较大。
消费者如果在平时发现凉茶经营者在凉茶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执法人员将对凉茶非法添加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告诫相关从业人员切勿以身试法。
诚信经营,经营者要“锁私心”
作为传统凉茶生产者,维护凉茶的名誉,爱惜自己品牌的“羽毛”才是长久经营之道。广大凉茶经营者需熟知如下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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