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瞭望
9月1日起,《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此次,广东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方式,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但同时规定,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措施时,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应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
适当惩戒是教育者的义务,这在教育界以及家校关系中曾有广泛共识。但似乎时过境迁,教师不愿管、不敢管一度成为基础教育的难题。于是,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呼声此起彼伏。而在另外一方面,发生在各地的一些极端案例也表明,有的教育惩戒权被教师滥用,成为恶意惩处学生的挡箭牌。之于如此“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恐怕只有立法方能成方圆。
正是从这个要义出发,广东省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同时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形式、程序予以厘定,显得尤为必要。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尴尬局面必须破解,这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但教育惩戒权不能越界,更不能被滥用。以此来看,广东省在相关立法中,较好破解了“不用”与“滥用”的两种极端可能。
即便如此,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仍会存在一定困难。在去年底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责令家长陪读等。之所以如此细化惩戒类型和措施,是由于适当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等的边界很模糊,操作不当,就可能使“教室内站立”异变成“变相体罚”。
在教育实践中,不只作为惩戒权监督方的学校,对惩戒与“变相体罚”难有清晰辨别;更主要的还在于家校之间的立场与理解不同。教师可能出于教育善意给予学生某种适当惩戒措施,而到了学生与家长眼中,可能就会被理解成“变相体罚”。某种程度上,这并非教师惩戒权尺度拿捏的问题,而是家校之间对教育不同理解的深层壁垒。
所以,依法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关键在于家校之间要形成新的教育共识,即双方都从教育善意出发去理解和尊重教育惩戒权,共同致力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这就需要,作为推动教育惩戒权落地的学校,要与家委会甚至更多学生家长共同论证惩戒权的边界、形式与程序,在论证过程中达成最大共识,为束手束脚的教育惩戒权松绑,同时把滥用惩戒权逐出校园。◎燕农 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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