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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