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屡屡出现,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各家银行做好账户实名制管理工作,强化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随着银行开户管理趋严,惠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下简称“联合会”)收到多起有关个人账户开立失败的投诉,金融消费者往往指责银行侵犯其自身的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合法权益。现针对此类情况,联合会结合案例作以下风险提示:
疑似非本人意愿开户被拒
【案例】程先生在朋友郭先生陪同下到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开立业务。过程中,程先生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低,不会操作智慧柜员机。柜员协助其申请开卡并发送手机验证码时,发现手机号码并非陈先生本人所有,而是属于其朋友郭先生。此外,重要信息的录入也是由郭先生代替程先生完成。柜员询问程先生开卡是否为本人意愿,其神情紧张,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出于风险把控及审慎原则考虑,银行没有为程先生继续办理业务。
【焦点分析】根据261号文和117号文规定,面对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银行在必要时有权拒绝开户。上述案例中,程先生填写的预留手机号码并非本人所有,且在办理开户过程中神色不自然,疑似是在他人的组织指导下申请开立账户,因此银行拒绝为其提供开户服务,并非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是合法合理地履行自身义务。
未配合银行进行
身份识别致开户被拒
【案例】杨小姐是省外人士,其向联合会投诉称自己到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开户业务,由于未能提供工作证明及暂住证明,银行拒绝为其开户。经核实,业务办理过程中柜员曾询问杨小姐开户具体用途,杨小姐拒绝配合答复。柜员基于261号文及审慎原则进一步要求杨小姐提供工作证、暂住证等相关辅助证件,以便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杨小姐仍不配合提供,因此导致开户失败。
【焦点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根据261号文和117号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银行有权拒绝开户。案例中,杨小姐的行为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台湾居民持居住证
申请开户被拒
【案例】黄先生是台湾居民,其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到银行申请开立借记卡,遭到银行拒绝,其认为国务院已出台文件允许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证办理国内事务,银行无故拒绝开户并不合理,故投诉。经核实,目前港澳台居民在任一家银行只能使用统一类型的证件开户,银行需事先核查客户是否曾用其他证件开户,但双方沟通不畅,才导致黄先生误以为银行拒办。
【焦点分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和宣传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于持居住证来办理开户业务的港澳台客户,需核查其以前是否有使用台胞证或通行证进行开户。因为目前港澳台居民在同一家银行只能使用一种证件类型开户,若已使用其他证件开户的情况下,只能继续使用该证件开户或更换证件类型开户。
风险提示
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基层网点人员培训力度,从源头阻截冒名开户、洗钱诈骗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并在业务前端做好对金融消费者未能成功开立个人账户的解释工作,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法律观念,遵纪守法,杜绝参与网络诈骗、账户租借及买卖等违法违规活动;正确区分金融消费当中的权利与义务,在享受合法权利的同时,理应承担起相应的公民义务,依法提供相关信息,配合银行做好支付结算安全管理,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最后,港澳台居民前来我国大陆办理金融业务,需要主动按照金融机构的指引提供相关证件,配合完成客户身份信息识别、过往业务办理使用证件记录核查等,同时应充分了解大陆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学会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若出现与身份信息有关的困难可向公安户籍部门咨询求助。
惠州日报记者刘乙端
温馨提示: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是2013年1月正式成立的金融公益性社团。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免费提供金融咨询投诉、调解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宣传教育。
会址:惠州长寿路4号
金融热线:12363
网址:http://hpfc.hz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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