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华,1962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州白云区人,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
2014年12月10日,广州中院对张新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法院当时查明,2006年张新华成立新雨田公司后,由新雨田公司以45万元购买广田公司全部股本的方式成为广田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张新华利用代管的白云农工商资金,陆续无偿取得、控制白云农工商及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等。同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将前述部分物业出租、转让,由此取得巨额租金等。
案发后,根据评估,白云农工商及下属单位与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交易的项目资产在2013年重新按法院裁定时点的评估价为人民币3.3亿余元,与实际交易价人民币4565万余元相差2.84亿余元。这被法院认定为贪污。
此外,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农工商经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共5680万元人民币、730万港元,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
2010年至2011年间,张新华还利用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形基公司、何泽明、黄自强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共3529万港元、450万元人民币。该项被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为,张新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张新华是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且负责组织、策划、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张新华镇定地说:“审判长,我罪不至死吧?”接着表示要上诉。在张新华身后不到两米距离的旁听席上,连续数年举报他的一名老人站起来喊话,“张新华,你没有想到自己也有今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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