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基站,是保障通信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很多基站地处偏僻,有些不法分子就打起基站的歪主意——偷放置在基站机房里的蓄电池。李某多次伙同朋友偷蓄电池,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盗窃案。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与陈某、余某、李某飞(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分别乘坐两辆汽车,去到化州市某通信铁塔基站。然后由李某望风接应,陈某等人使用作案工具进入基站机房偷到30个蓄电池。李某驾驶一辆汽车把被盗的其中3个蓄电池运走。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0个蓄电池值款人民币23166元。
一次“成功”的经验,李某等人一发不可收拾。2018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与陈某、李某飞又去到另一个通信铁塔基站,然后由李某望风接应,陈某等人使用作案工具进入基站机房盗窃蓄电池。李某、李某飞、陈某三人一起把偷到的48个蓄电池搬进汽车里运走。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8个蓄电池值款人民币13200元。
2018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与陈某去到第三处通信基站。由李某望风接应,陈某使用作案工具进入基站机房偷到48个蓄电池及两台空调。然后,陈某和李某把被盗的蓄电池和两台空调运走。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48个蓄电池值款人民币8400元。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陈某、李某飞均能供述被告人积极参与盗窃、销赃等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部分蓄电池返还给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部分蓄电池已归还被害人,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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