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跨越空间与时间,“零距离”“无障碍”实时沟通交流。然而有些人却将网络当成了敛财工具,并因此受到了法律制裁。日前,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的案件。
案情回放
2020年2月7日开始,被告人罗某、谢某分别出资人民币5000元、12000元,谢某负责购买电脑设备,罗某提供自家房屋作为工作室,合伙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
罗某和谢某通过手机QQ群和乐信聊天软件吸引赌徒,在网络上通过“幸运飞艇”“新起点机器人”应用软件,以所谓的“开奖”形式聚众赌博,渔利平分。该网络赌场每天聚赌时间为13时到次日4时,赌徒达十多人,每局下注金额10元至3000元不等,罗某、谢某从赌徒赢取金额中抽头渔利5%,共渔利人民币16000多元。
2020年3月23日16时许,派出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谢某,并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一批涉案物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多人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
根据被告人罗某、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它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与拓展,绝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从事活动,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不法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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