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刘栋铭通讯员/陈全强张豪东)近日,电白法院对一起在禁渔区捕捞花甲螺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9月20日,蔡某驾驶涉案船舶从北海港出发,次日到达阳江海陵岛西南方向约20海里处附近海域。在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件的前提下,其驾驶船舶在该海域投放铁耙进行拖螺作业。9月22日,蔡某进博贺新港准备卸货时被茂名海警局查获,现场缴获花甲螺苗一批。经过磅称量,涉案船上共有花甲螺苗11360公斤。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案查扣的涉案花甲螺苗市价值人民币85200元。另经鉴定,涉案船舶作业海域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属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家属代其支付环境修复及评估费共人民币459836.4元;蔡某登报致歉,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错误行为表示了深刻的认识,并诚恳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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