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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近日发布,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前,最高法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央广新闻2月27日)。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贷款投资、信用卡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这些经济行为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的惨剧。
立法部门应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的免除,并据此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一蹶不振,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也使那些有诚信的债务人,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不得翻身”。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并不会保护“老赖”。因为,有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人,不受破产制度保护。当然,不排除有人打这样的算盘。因此,制定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必须十分严谨,尽可能消除漏洞,防止一些人有空子可钻。比如,有人可能会想着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之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这样的人可能是极少数,但也不得不防。
显然,制定个人破产制度之前,必须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立一套合理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从而有效地监控个人信贷情况,让公民的贷款额度与其信用度挂钩。我们相信,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经过科学、周密的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规避恶意破产情况。总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值得期待的。
◎胡建兵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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