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与回应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对指控犯罪无异议,从而得到司法从宽处理的制度。透过这一案例,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几个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第一,认罪认罚程序启动后,被追诉人能否反悔?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能否在法定范围内加重处罚?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以认罪认罚为条件换得司法从宽处理的制度,这既是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因此,认罪认罚制度原则上允许被追诉人事后反悔。认罪认罚后的“反悔”,导致正在进行的认罪认罚程序失去基础,应当重新回到普通程序进行司法审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程序。司法机关应当审查被追诉人反悔的原因和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基于事实和证据的变化,当初的协议是否违反了自愿原则,继而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
认罪认罚程序是建立在被追诉人自愿和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基础上的,对于事后反悔的被追诉人,就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规定,但仍应当予以公正对待,不能仅仅因为被追诉人反悔而加重处罚。但是,由于认罪认罚是一项严肃的司法制度,被追诉人和司法机关均应当认真对待和充分尊重,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诉讼程序中也会受到从宽对待。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被追诉人自身失去诚信,体现其悔罪态度不好,主观恶性大于一般被追诉人,另一方面,无正当理由的随意反悔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大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对于被追诉人反悔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能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罚?在判决生效前被追诉人反悔,意味着不认可前期认罪认罚,之前进行的速裁程序正当性受到挑战,应当重回普通程序办理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认罪认罚后被追诉人反悔上诉而被二审加重处罚,不仅导致为外界所担忧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虚化问题(当然,在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已经不再适用),而且,由于被追诉人反悔导致认罪认罚程序失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加重处罚,事实上剥夺了被追诉人的上诉权,导致实质的一审终结,违背了刑诉法的二审终结精神。因此,对于一审判决后被追诉人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而不应当径行改判加重刑罚。
第三,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的公正高效,检察机关应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一个前提,是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但目前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是有幅度的概括性建议,被追诉人对未来可能判处的刑罚没有清晰的预期,容易导致期望落空。为了更有效地激励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并向被追诉人示明存在的量刑变化风险。
第四,被追诉人反悔后又申请认罪认罚的,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再次征得被害方的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理念,不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目的还是从被害人权益保障角度,都应该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对于被追诉人反悔后再次申请认罪认罚的,应当再次征得被害人同意,被害人不同意的,不得适用原有的谅解、和解协议为依据进行裁判。□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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