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24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新京报》4月25日)。
“车让行人”不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默认的通行做法。这是因为,在人与车的对抗中,行人是远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行人的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异化成部分行人闯红灯、走机动车道等行为的“护身符”。“我弱我有理”的心态,让很多行人在闯红灯时还理直气壮,“反正车也不敢撞我”。而这,也是“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久治不愈的重要根源之一。
其实,作为交通行为的参与主体之一,法律法规对行人机动车辆都一视同仁,不存在强弱之分,只有守法违法的区别。上述案例中,虽然被告人谢某被判刑与高额赔偿并非全是因为闯红灯,事故后的逃逸应是量刑的更重要参考,但此次法院宣判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可以说还是一改过往很多人心中“谁弱谁有理”的认知。
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悲剧,事故本身以及法院的判决也有着较为鲜明的警示意义。首先,让那些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人明白,法律法规并不会因为你是行人就对违法行为予以豁免。其次,也警示所有交通行为参与者,在万一发生事故后,切莫心存侥幸逃逸躲避,否则必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此外,这起血淋淋的教训,也给交管部门提了个醒,在执法过程中,对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尽量做到零容忍,以提高行人违法威慑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因行人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对违法的行人严格执法,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既是对行人的保护,更是保障全社会的公共安全。
◎夏熊飞 编辑
新闻推荐
据新华社长沙4月24日电长沙警方通报,长沙县公安局近期打掉两个逼迫受害女子卖淫的“佳丽贷”团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4人,...